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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在我县实施

时间:2010-05-30 作者:办公室 浏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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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保障母婴安全,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,我县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。该项目的补助对象为我县农业户口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、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。补助标准为每个产妇500元人民币。
  从6月1日开始,准备生育的孕妇在住院分娩时,必须携带《准生证》、产妇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以及各证件复印件(一份),在出院结帐时一次性减免500元。
  在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已经分娩的产妇,凭《准生证》、产妇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婴儿《出生证》以及各证件复印件(一份),到原接产单位办理补助手续。
  部分外出的孕妇在外地住院分娩的,还须携带婴儿《出生证》、住院病历、住院费用发票,于2010年12月份到卫生局办理补助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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