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申领新规
根据浙卫发【2012】96号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,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相关规定有:
1.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应当填写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申领登记表,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,并提供复印件。
2.应当在出院前或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医疗助产机构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申领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。
3.婴儿出生30天后1年内首次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情况说明。
4.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。
5.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,婴儿母亲死亡、失踪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无法由母亲申领的,应由婴儿的父亲或其他监护人申领。申领时除按本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,还应当交验能够证明婴儿母亲死亡、失踪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,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。
6.对于隐瞒事实真相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导致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记载内容不真实的,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签证机构应撤销相应的登记,收缴已签发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并书面通知婴儿父亲和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7.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请先商定婴儿姓名,按户口登记规定,婴儿只能随父姓或母姓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一经打印,信息不得更改,并且严禁涂改,一旦涂改即视为无效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正页和副页不能自行拆切,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。
8.对于计划外分娩的,暂缓发放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申领时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,必须提供计生部门相关证明。对于提供假身份或假地址分娩的,申领时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,必须提供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。
我院将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,4月1日开始,每周一和周五两天发放,所有超过1年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材料,请大家相互转告,及时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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