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时间:2021-11-23 浏览:次 分享到: 根据《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(台政发〔2015〕17号)、《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(台政办发〔2014〕146号)精神,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,经报市政府批准,新增慢性病毒性肝炎、帕金森氏病、矽肺病、肺结核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非透析治疗)、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等六个特殊病种。现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规范化管理,制定本办法(详情请见附件)。详情请见以下附件>>>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.docx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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